妇女权益如何保护请看五起典型案例
女性朋友须提高法律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案例1:关键词——家庭暴力
阿忠和阿娟是从湖南来深务工的夫妻,由于生活压力大,丈夫阿忠经常酒后殴打阿娟,阿娟却一直忍气吞声,害怕外人知道,每次被打留下伤痕都穿长衣遮盖才敢出门。直到有一天阿忠再次对阿娟动粗,阿娟实在忍受不住遂提出要跟阿忠离婚,本来已怒火中烧的阿忠听后完全失去理智,随手拿起家里的铁锤就朝阿娟头部砸去,导致阿娟头部粉碎性骨折,视觉和四肢运动能力均受到损伤。最终阿忠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检察官说法:遭遇家庭暴力要坚决说不!许多女性在遭遇丈夫暴力对待之后受“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思想影响,不敢向他人求助,导致长期遭受家庭暴力。我国《反家庭暴力法》从2016年3月1日起已正式实施,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并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了法律保护。女性受害人应当从思想根源上转变惯常的错误认识,在遭到家庭暴力时及时向亲友、妇联、司法机关等反映和求助,必要时可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切莫忍气吞声,最终酿成更大的悲剧。
案例2:关键词——性侵
小玲和阿刚是同事,阿刚一直含蓄地对小玲表达好感,但小玲并未给予明确的回应。某天阿刚以庆祝生日为由约小玲到KTV唱歌,期间阿刚不停劝小玲喝酒,小玲最终因不胜酒力醉倒,当晚阿刚将不省人事的小玲带到附近宾馆开房,并与小玲发生性关系。第二天小玲醒来才发现自己被性侵,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阿刚最终因犯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检察官说法: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行为。本案被告人阿刚利用小玲醉酒不知反抗与小玲发生性关系也属于强奸。目前越来越多的强奸案为熟人作案,女性在与男性朋友的日常交往中,应当避免与对方有暧昧接触,否则容易让他人误会,遇到吃饭、喝酒等邀请,也要理性对待,学会拒绝。在酒桌上要保持清醒,一旦觉得情况不对,可借故离开或打电话向亲人朋友求助。万一受到伤害,应当设法保留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例3:关键词——“三期”保护
怀孕六个月的小贾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公司却通知她到期后不再续约。小贾多次与公司沟通无果后,只好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经审理,仲裁机构裁定: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是劳动法的一般规定,对于处于“三期”(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法律给予了特殊的保护,因此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直至小贾哺乳期结束。
检察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共同对女职工“三期”期间的休息休假、工资待遇、工作强度作出了全面规制,体现了对女职工劳动就业权利的保护。女职工遇到就业歧视和劳动纠纷时,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遇到复杂的法律问题,也可以向工会、妇联、法律援助中心等机构求助,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案例4:关键词——婚姻感情
小方和小许同是在深打拼的老乡,认识以后二人因为有共同的爱好而走到一起,并很快结婚生育了一个孩子。婚后二人都继续为各自的事业打拼,随着岁月的流逝,两人的感情慢慢变淡,丈夫小许也因为在外应酬而认识了另外的女人,并常以出差为由不回家。小方心里明白是怎么回事,可是为了孩子,她选择了沉默。直到有一天,与丈夫同居的女人找上门,小方终于不得不面对,但是在与丈夫小许商议离婚的时候,双方却因财产分割出现纠纷,最终对簿公堂。
检察官说法: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可判令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同时在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可对非过错方给予倾斜。在柴米油盐的生活中如何保持感情的温度和婚姻的稳定,需要夫妻二人共同努力。许多工作出色、经济独立的女性,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中却还是处于弱势,一旦婚姻出现问题,女性容易成为情感上的受害者。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是父母的义务,但对作为母亲角色的女性来说,也有追求幸福的权利,只有当自己内心满足,才能教会孩子拥抱美好的技能。
案例5:关键词——女童保护
小玲是某中学初一学生,马某是其所在班级的班主任,从小玲入学后没多久开始,马某就多次利用担任班主任之便,要求小玲单独到其办公室谈话,并在办公室内对小玲进行贴身拥抱、抚摸臀部、胸部等猥亵动作。小玲知道老师的举动不寻常,却羞于向家长倾诉,后来由于情绪波动大导致学习成绩下滑,在母亲逼问之下小玲才说出实情,母亲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最终马某因犯猥亵儿童罪被法院定罪判刑。
检察官说法:在猥亵儿童的犯罪中,被害人以女童居多,许多被害人因年龄小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举证能力,给许多案件的取证造成困难。家长在日常的生活中应当多留意子女的情绪波动,及时进行疏导,一旦发现问题立即报警,并积极配合调查,以免不法犯罪分子祸害其他无辜儿童。同样,成年女性若遭受性侵害时也应及时报警求助,一方面是有利于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另一方面也可避免因物证痕迹的灭失而导致取证困难。